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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澳门签证、入境许可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通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

 

斯坦、斯里兰卡及越南六国公民,除特定人员外,须事先申请并获得澳门签证,方可进入澳门特区,不再适用落地

 

签证的做法。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国驻韩国使馆接受在韩国合法停留的上述六国人员申请澳门签证。

 

 

    除上述六国以外的外国公民赴澳门,可继续享受免签证待遇或可在澳门入境口岸办理入境许可。韩国公民可免办

 

签证入境澳门,停留不超过90天。具体请参考澳门治安警察局的通告内容。

    持中国护照人员如持有第三国有效居留证或第三国的有效签证,可免签在澳停留7天。上述人员如欲延长在澳

停留期限,可于其所持在澳逗留许可到期前五日向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申请,延期最多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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